在《環球時報》2014年會上,對於李某某案,北京司法局副局長吳慶寶認為,李某某案中,法律被人利用,原告本可以隨時走掉,但是她最褐藻醣膠終還是跟李某某等在一起。而案發後,她應立刻舉報這個案件,可她是在所謂的談判不成的情況下,才舉報了這幾個人。吳副局長稱她沒有遵守職業道德,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。(12月8日環球網)
  看了這則新聞,我氣不打一處來。李某某案的搜尋行銷原告人,一個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,竟然膽大包天,膽敢利用國家法律的漏洞,這還了得?
  然而,魯莽地憤怒了一陣後,突然有種拳頭不知道伸向哪裡的二胎感覺。吳慶寶所說的法律漏洞,是一個什麼樣的漏洞?李某某案的原告人,是如何利用這個漏洞的?利用法律漏洞,給李某某案的被告人帶來了什麼損失或傷害?利用法律漏洞的行為,屬於什麼性質?如果法律沒有這個漏洞,李某某案的終審,將會是什麼樣的結局?李某某案原告人所沒有遵守的職業道德,是什麼樣的道德?如果她遵守此職業道德,又該怎麼做?這一系列的疑難問題,都由吳慶寶一句話牽引而出。難道吳慶寶講這句話的前前後後,就沒想到這些問題?還是講了一句,保留了九句?
  身為北京司法局副局長,屬於有資歷、有地位的司法工作者。應當對法律漏洞給予更多關註,而不是僅僅提及有人利用法律漏洞。大家可以掂量幾下,法律有漏洞、有人利用法律漏洞、有人吃了法律漏洞的虧,這三者哪個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?馬爾地夫顯然是第一個。只要堵上法律的相關漏洞,後兩個問題便迎刃而解、自然消失了。何況,法律有漏洞,司法工作者責無旁貸。堵上法律漏洞,完善法律體系,司法工作者義不容辭。借用培根的話,可以說,利用法律的漏洞,至多是在下游把水攪渾了;而法律的漏洞本身,簡直就是從源泉處,放出無數的渾水來。
  從吳副局長的語境來聽弦外之音,利用法當鋪律漏洞,是一大錯。如同掌控話語權的強勢者一直所習慣責怪他人的話,那就是“鑽政策的空子”。顯然,制定政策者,不去自我批評缺乏周詳的調查研究、周密的審慎思考,不該制定出百孔千瘡的政策,或是緊密跟蹤政策執行情況,立即彌補“空子”,而是一味責怪別人不該“鑽空子”,結果無助於提高法治文明水平,也留下伊索寓言的新版。
  實際上,國家公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,同時也有利用國家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。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,利用法律漏洞,既不違法,也不喪德,而是自我保護的本能。因為普通公民,不是法律專家,不是職業司法工作者,未必清楚法律有什麼漏洞,也未必知道自己是在利用法律的漏洞。即使北京司法局副局長,也未必能夠證明,李某某案原告人,是用法律保護自己,還是利用法律漏洞傷害別人。
  文/柏文學  (原標題:“利用法律漏洞”不能說一句留九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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